第三章 应急救援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发生或发现灾害事故的单位或个人,应向相关灾种指挥中心报警,也可直接向指挥部报警。
第十三条 各灾种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对属于本灾种救援处置范围的,直接处警组织救援;对属于其他灾种指挥中心处置范围或需要其予以配合的,转报其他灾种指挥中心或上报指挥部;属于重大灾害事故的,必须同时报指挥部。
指挥部接到报警后,根据灾种和灾情,通知相关灾种指挥中心组织救援,或启动指挥部组织指挥救援。各灾种指挥中心必须严格执行指挥部的命令,及时参加救援。
第十四条 救援现场应设立现场指挥部,先期到达现场的救援机构首先负责现场指挥;多灾种救援机构参加救援时,由主要灾种指挥员负责现场指挥;指挥部启动时,由其统一指挥。
第十五条 各救援机构出警时,应佩挂应急救援专用标志,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扰和阻拦。救援现场应设置警戒或警告标志,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管理和指挥。
第十六条 发生或发现灾害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采取自救措施,并及时通报附近单位和人员防护。
第十七条 现场救援结束后,各救援机构应按现场指挥部的命令撤离。
现场指挥部应协助和交办灾害事故调查、善后处理等事宜。
各救援机构应及时向指挥部上报情况进行救援总结评估,并按规定实施奖惩。
第四章 应急救援的日常准备
第十八条 市民防局和各灾种指挥中心分别制定全市和各灾种应急救援预案,报指挥部批准。
第十九条 各救援机构和队伍每年应有计划地组织训练和演练,并组织考核验收。
第二十条 市民防局应组织协调各救援机构建立和完善值班执勤、接处警、队伍管理、装备器材使用管理、请示报告、信息报送等制度,并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市民防局要求收集报告灾害事故救援的各种信息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