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挥部内设指挥协调、通信保障、专家咨询、气象保障、新闻发布组,分别由市民防局、各灾种指挥中心、市气象局、市政府办公厅编组派出,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和勤务保障工作。
第七条 市民防局为全市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综合主管部门,负责计划、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应急救援日常准备工作,协助和保障市指挥部组织指挥灾害事故救援。
市民防局设立市应急救援中心,具体承办指挥部日常事务。
第八条 指挥部设各灾种指挥中心,分别负责组织实施本灾种应急救援,并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应急救援行动。各灾种指挥中心的设置是:
(一)火灾救援指挥中心由市消防支队组建;
(二)森林火灾救援指挥中心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组建;
(三)抗洪抢险指挥中心由市水利局组建;
(四)地震灾害救援指挥中心由市地震局组建;
(五)市政设施抢险指挥中心由市市政公用局组建;
(六)电力事故抢险指挥中心由吉林电业公司组建;
(七)通信事故抢险指挥中心由吉林通信分公司组建;
(八)矿山事故救援指挥中心由市经贸委组建;
(九)建筑工程事故抢险指挥中心由市建委组建;
(十)公路损毁事故抢险指挥中心由市交通局组建;
(十一)化学事故救援指挥中心由市消防支队组建;
(十二)道路交通事故救援指挥中心由市公安交警支队组建;
(十三)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由市卫生局组建;
(十四)公共安全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由市公安局组建;
(十五)环境污染事故处置指挥中心由市环保局组建;
(十六)水上事故救援指挥中心由市公安局组建;
(十七)铁路事故抢险救援指挥中心由吉林铁路分局组建;
(十八)民用航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由中国民用航空吉林站组建;
各灾种指挥中心应明确领导成员,设置指挥系统,建立救援队伍。
第九条 指挥部可根据救援任务需要,组织有关单位及民间组织建立特种救援分队,参加特殊灾害事故救援。
第十条 指挥部和各灾种指挥中心可根据救援任务需要,协调驻军部队、民兵参加应急救援行动。
第十一条 各区及所属街道、乡(镇)均应设立应急救援指挥、值班机构,组织开展灾害事故自救工作,协助配合指挥部和各灾种指挥中心组织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