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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六批废止的行政规章、政府文件、部门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29日)废止

吉林市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办法
(2003年12月1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12月15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吉林市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在发生灾害事故时有效地组织应急救援工作,减少危害和损失,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灾害事故是指各类危害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重影响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突发性灾害和事故。包括火灾、水灾、地震、气象灾害,核化事故、矿山事故、建筑工程事故、公路损毁事故、道路交通事故、铁路事故、水上事故、航空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电力、通信、供水、供气、供热及其他市政设施损坏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等。
  本办法所称的应急救援是指由政府组织的,社会力量参加的,对各种突发性灾害事故实施的紧急抢险救援行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的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四条 应急救援实行以救为主、防救结合的方针,坚持专群结合、军民结合的原则,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实行灾害事故救援的系统化组织和管理。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获得救援保护的权利和参加应急救援的义务,均应接受应急救援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第二章 应急救援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市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应急救援工作,决策指挥重大灾害事故的救援行动。
  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由市长、副市长担任,组成人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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