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要根据
《红十字会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1个群众团体机关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31号)及有关规定,尽快理顺红十字会管理体制,加强红十字会工作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力争2004年底前实现各区市的红十字会由卫生局管理改由政府领导联系,独立设置机构,落实办公场所和经费,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要认真贯彻
《红十字会法》和
《实施办法》,按照社会团体的工作方式运作,努力构建充满生机与活力、密切联系群众、体现红十字会自身特点的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进一步加强基层红十字会组织建设,街道(镇)及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建立红十字会组织,并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专(兼)职工作人员。建立健全教育、旅游、卫生、体育等行业红十字工作委员会和志愿工作者委员会,完善基层组织网络,不断壮大红十字会会员和志愿者队伍,促进我市红十字事业的发展。
三、创新工作思路,突出工作重点,全面推进红十字会各项工作
(一)继续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各级红十字会要坚持不懈地做好
《红十字会法》和
《实施办法》的宣传工作,提高
《红十字会法》和
《实施办法》的社会知晓率。坚持以宣传推动工作,以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促进宣传,树立红十字会的良好形象。宣传部门要将红十字宣传工作纳入宣传工作重点计划,指导红十字会做好宣传工作。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红十字会宣传
《红十字会法》,传播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和国际人道法,无偿做好播发、登载开展人道主义救助活动的公告、通报和公益广告等工作。
(二)强化紧急救援和备灾救灾工作。各级红十字会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国红十字会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救助规则》,积极参与各级政府应对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长效机制建设,规范救灾救助工作,与中国红十字会的区域备灾中心形成救灾网络,制定救灾救助预案、群众自救互救预案和红十字志愿者救护工作预案,建立红十字会紧急救援与平时开展急救培训、募集备灾款物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全方位提高对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和救助能力。积极筹建市红十字会“999”(救护、救助、救灾)紧急救援中心,力争2004年完成立项工作。计划、人事、编制、规划、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要给予积极协助和大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