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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红十字会工作的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红十字会工作的意见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红十字会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推进我市红十字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红十字会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3)31号),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我市红十字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切实加强对红十字会工作的领导
  近年来,我市红十字会认真贯彻《红十字会法》《实施办法》,依法履行职责,为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红十字会工作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站在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高度,认真做好红十字会的工作。要将学习贯彻《红十字会法》《实施办法》,纳入普法内容;将红十字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时研究解决红十字会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将红十字事业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并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不断增加,切实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
  各级红十字会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发挥好政府人道主义工作助手的作用;要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加强沟通、协调与合作,不断提高社会各界对红十字事业的认同感和参与感;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解放思想,干事创业,加快红十字事业发展。
  二、依法理顺管理体制,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开创红十字事业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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