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取消遣送费收费项目的通知
(沪财预[2003]68号、沪价费[2003]45号)
市民政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改进和规范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20号)精神,本市相应取消遣送费收费项目。现就取消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核定有支付能力的各类遣送人员遣送收费标准的复函》(沪财综[97]35号、沪价行[97]29号)文件即行废止。
二、有关单位应按本通知规定,落实取消的收费项目,并到财政、物价部门办理《票据购印证》、《收费许可证》的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