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用地批文加盖区政府用地批文专用章;
(三)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缴款审核加盖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业务章。
业务办文过程中的补件通知、办文告知、缴费通知等加盖局业务专用章。
第十二条 (收费)
业务办文涉及收费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第十三条 (办结发送)
主办科室应当将批准的行政许可证件移送业务受理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以办文告知单形式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业务受理处向申请人核发行政许可证件或办文告知单,应当收回收件回执,申请人当场领件签收。有收费的,另需审查缴费凭证。
第十四条 (归档、查询)
业务办文事项资料的整理归档和办结文件资料查询的办法由市局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变更或遗失补办)
业务办文事项的变更申请和遗失补办申请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六条 (计时)
业务办文时限以工作日为计时单位,按照下列标准计算:
(一)自收件次日起开始计时;
(二)办文节点时限由区县房地局业务受理处自行划分,以电子文档记录时间为准;房地办事处或乡镇土地管理所负责将办文资料及初审意见报送到区县房地局业务受理处,办理时间计入办文时限。
(三)外系统征询、补充资料、缴费、上报其他有关部门等节点设置为挂起等待状态,不计入办文时限;
(四)涉及区县房地局初审后报市局复审的,区县房地局办文时限占总时限的三分之二,市局办文时限占总时限的三分之一。
第十七条 (操作系统)
“一门式”业务办文应当优先采用市局开发的综合业务信息管理系统。需要更改综合业务信息管理系统的,由区县房地局向市局业务受理处和信息中心提出申请。
业务办文应当保持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同步运行。电子文档纪录内容与纸质文档纪录内容应当一致。
第十八条 (系统维护)
区县房地局信息中心负责保障综合业务信息管理系统的正常运作,并对产生的业务数据进行日常维护,确保系统和数据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