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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区县房地局“一门式”行政业务办文暂行规则》的通知

  由房地办事处或乡镇土地管理所初审的业务办文事项,区县房地局可以委托房地办事处或乡镇土地管理所先行受理。区县房地局业务受理场所内应当公布房地办事处或乡镇土地管理所的办事地址。
  第六条 (预审)
  业务受理处预审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或申请人的委托人(以下简称申请人)身份的合法性;
  (二)申请文件种类、数量的规范性;
  (三)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的一致性。
  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出具书面受理回执,并移送主办科室;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 (主办)
  主办科室办理过程中,负责下列事项:
  (一)资料核查。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以补件告知单形式一次告知业务受理处。
  (二)办理。包括提出办理意见、报送局领导审批、打印缴费通知、拟定批复、批件、付印或缮证。
  (三)上报。需要上报上级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审批的业务办文事项,按规定拟定文件上报;报送市房地资源局的,必须同时通过综合业务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电子数据。
  (四)进程控制。主办科室的办文时限包括其他科室会办、区县房地局领导审批及文印、制证时间;办理进度由主办科室负责控制。
  需要局行政发文的,按局行政发文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催办)
  业务办文时限结束之日前三个工作日,业务受理处以书面形式向主办科室催办。
  有会办的,业务办文时限节点前三个工作日,主办科室向相关会办部门催办。
  第九条 (督办)
  业务办文超过办文时限的,区县房地局监察部门应当查明逾期原因,督促办理。业务办文事项的督办规定由市局另行制订。
  第十条 (延期)
  业务办文需要延期的,主办科室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由业务受理处办理延期手续,并且以办文告知单形式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用印)
  区县房地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加盖印章:
  (一)局发文、发证、报送件、批件由主办科室送局办公室加盖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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