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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区县房地局“一门式”行政业务办文暂行规则》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区县房地局
“一门式”行政业务办文暂行规则》的通知
(沪房地资[2003]492号)


各区县房地局:
  现将《区县房地局“一门式”行政业务办文暂行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00三年十二月四日

区县房地局“一门式”行政业务办文暂行规则

  第一条 (目的)
  为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各区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及其他业务办文事项的办理流程,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文办理制度》和《关于规范本市行政审批工作的若干意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机构设置)
  各区县房地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房地局)应当设置业务受理处,配备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和适当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公示)
  区县房地局应当按照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的要求,将行政审批项目及其他业务办文事项(以下简称业务办文事项)的名称、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的目录和申请表式示范文本等在业务受理场所公示。
  第四条 (业务受理处职责)
  业务受理处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待业务办文事项的日常咨询;
  (二)受理局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业务办文事项的申请,并转相关部门办理;
  (三)掌握业务办文动态,协调业务受理、办理部门之间的运作;
  (四)向申请人发送收件回执、补件通知、缴费通知、行政许可证件、办文告知;
  (五)受理由业务部门提出,并经局行政领导批准的其他业务办文事项;
  (六)其他需要办理的事项。
  业务受理处应当接受市局业务受理处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受理)
  业务受理处统一受理业务办文事项的资料及其补充资料。其他业务科室不得直接受理业务办文事项的资料及其补充资料。
  涉及重大市政工程等收取业务办文事项的资料有重大增减或者需要特事特办的申请项目,可以先由局办公室行政收文。业务受理处凭行政办文意见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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