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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我市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进入“绿色通道”审批的投资项目,“绿色通道”窗口应一次性向投资者告知所必须提交的申报文件和材料(包括各种图件);投资者应按规定向“绿色通道”窗口提交真实、完整、有效、合格的申报文件及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绿色通道”窗口及时核查投资者的申报材料,对提交的文件和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在当日内一次性告知投资者及时补齐。
  (三)对审批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如超出本部门职责范围,牵头部门可立即提请召开联席会议。对于需要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内容应当告知申请人,等待市政府研究决定的时间不计入该审批事项的承诺工作日时限。
  (四)市级各有关部门都要与下属的事业单位和中介机构彻底脱钩,实行政事分开,不能强行制定因本部门行政审批职能派生的涉及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和收费。对于需要由社会中介机构承办的有关事项,应由投资者自主选择,各有关部门不得指定承办机构。
  (五)市“一厅式”办公大厅各窗口部门和实行联络员制的部门在承诺时限内没有完成项目审批工作,且未向投资者答复审批情况的,由“绿色通道”窗口向办理部门发出《催办通知书》,督促完成审批工作,并记入本年度部门的工作考核之中。
  (六)投资类行政审批事项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含基金),严格按照市财政、物价、监察等部门公布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收费许可证在市“一厅式”办公大厅集中收缴,收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组织实施
  (一)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的建立实施,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主管市长负责,市招商局投资服务中心承办,市监察局负责行政监察和效能监察。
  (二)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的办公地点设在市投资服务中心的“一厅式”办公大厅。涉及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在该大厅设立对外服务窗口,并派驻工作人员。非窗口单位实行联络员制度。
  (三)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以市政府审定通过的行政审批事项为基础,由市工商、计划、规划、建委、土地、地震、人防、安全、消防、招商局及投资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四)由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对市级各相关部门纳入“绿色通道”的审批事项,提出审批流程(见附图)。设计工作流程图的原则是:过去没有的不能增加;现有的程序尽可能精简,工作时限尽可能压缩;国家省市没有规定或明令取消的一律取消;凡是能够实现并联审批、联合会审、集中办公的项目要坚决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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