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委托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必须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明确规定,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委托非行政机关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将受委托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对受委托的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实施该委托行政许可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4、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只限于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以外的企业、个人或者其他组织都不能接受委托成为行政许可实施主体。
三、清理现行行政许可规定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分工、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清理工作的分工。清理现行行政许可规定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要同步进行,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负责”和“谁许可、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制定机关责任制和实施机关(机构)责任制。市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具体组织有关部门清理。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级政府、管委会法制机构具体组织清理,清理结果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政府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由该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组织清理,清理结果报本级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乡镇政府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报所在区市县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机构)的清理,由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组织进行。清理结果,由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向社会公布。
(二)清理工作的步骤和时间安排。清理工作共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动员部署阶段,从2003年12月中旬到月底,各单位要召开会议进行部署动员,制定工作方案,建立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第二阶段为自查阶段,从明年1月1日起至2月中旬,由负责清理的单位对过去制定的文件和实施许可的主体进行全面登记,按照本方案确定的标准进行清理,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按要求报上级审查、修改。第三阶段从2月中旬到3月中旬,法制部门审查清理意见,将清理结果报本级政府批准,由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向社会公布。
四、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保证清理工作任务的按时完成,市政府成立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市长孙广田担任,副组长由法制办主任王馨德担任,成员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陈正祥、市监察局副局长胡志民、市财政局副局长王纪成、市编办副主任刘红星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制办,法制办主任兼办公室主任。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各委办局应加强对清理工作的领导,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抽调得力人员,及时完成清理任务。
五、做好清理工作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