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行政许可规定和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根据《国务院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和省政府要求,现将《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行政许可规定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十二月九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行政许可规定和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工作方案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和省政府的要求,现就我市清理行政许可规定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工作,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范围、标准及清理结果的处理
(一)现行所有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到的行政许可规定均应当清理。包括:1、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公布施行的地方性法规;2、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3、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乡镇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4、市及区市县政府所属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现行行政许可的外部表现形式为许可、审批、批准、认可、同意、登记、确认等,但下列情形除外:
1、不具有管理性行为特征的许可,即使冠以审批、登记等名称也不属于清理范围。如行政机关以出资人的身份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审批,行政机关为确认民事财产权利和民事关系的登记,如产权登记(房屋登记、船舶登记)、抵押登记、特定身份登记(婚姻登记)等。
2、不具有外部行为特征的许可,如行政机关对其内部事务的审批,如对公务员出差、请假、职务任免的审批,或者按照隶属关系由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有关事项的审批。
3、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包括党的机关、国家其他机关、人民团体等),或者对机关管理的事业单位(如教育行政部门直接管理的学校、文化行政部门直接管理的文艺团体、卫生行政部门直接管理的医疗单位等)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