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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委宣传部、安徽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安徽省建设厅等关于开展“安徽省十大建设工程”评选活动的通知

  2、交通、水利工程由交通、水利、民航、铁路主管部门组织申报,每个行业申报的工程数额不得超过45项,同类型工程只可申报1项。
  3、工业建设项目可由各市建委会同市经贸委或省直有关单位组织申报,每个单位申报的工程数额不得超过35项,同类型工程只可申报1项。
  4、社会各界也可推荐申报。
  五、申报资料的内容:
  1、《安徽省十大建设工程申报表》一式两份;
  2、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复印件一份;
  3、反映工程科技创新,最后取得的技术、经济效果的资料以及工程设计水平、工程质量水平的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一份;
  4、反映工程概貌并附文字说明的工程彩色照片3张。
  六、“十大工程”的评审工作由评审委员会负责。
  评审委员会由省委宣传部、省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经贸委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下设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省建设厅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省委宣传部、省建设厅、经贸委等有关处室负责人和省建筑业协会、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七、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地申报的工程资料进行审查、讨论、评议,确定20项候选工程。
  八、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20项候选工程有关情况,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征求意见,请公众投票,并设公众参与奖。
  评审委员会根据公众投票情况研究确定10项工程为全省“十大工程”,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布。
  九、在“十大工程”评审工作的同时,组织二十年来建设工程成就宣传工作。宣传工作由省委宣传部负责,省建设厅协助。
  十、召开实施质量监督工作二十周年纪念大会,请省领导出席大会,在会上颁发“十大工程”证书。
  十一、评审时间安排:
  1、2003年印发文件;
  2、2004年3月底前,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向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推荐工程项目;
  3、2004年4月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确定候选工程;
  4、2004年5月将候选工程刊登在有关媒体上,广泛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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