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委宣传部、安徽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安徽省建设厅
等关于开展“安徽省十大建设工程”评选活动的通知
(建管[2003]355号)
各市宣传部、建委、经贸委、交通局、水利局,合肥市建管局,省直有关部门:
2004年是《
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印发二十周年,为了展示二十年来我省建筑业的发展成就,激励工程建设战线广大职工,为建设全面小康社会做出更大贡献,经研究,决定开展“安徽省十大建设工程”(下称“十大工程”)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十大工程”评选活动主办单位为:安徽省委宣传部、安徽省建设厅;协办单位为:安徽省经贸委、省交通厅、省水利厅、安徽省建筑业协会、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二、“十大工程”评选范围为:我省1984年—2003年竣工交付使用的各类建设工程。
评选数额为10个,工程类别原则上按下列比例分配:
房屋建筑工程2-4个;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2-4个;
交通、水利工程(包括公路、铁路、港口、水库、机场等)3-5个;
工业建设项目(包括矿山、冶炼、石油、化工、电力等)2-3个。
三、评选的“十大工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经过正式竣工验收合格并正常使用;工程规模大、质量好、有较大的社会影响,有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符合以下要求:
1、房屋建筑工程体量、高度、层数为省内同类型工程之最;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面积、跨度或生产能力为省内同类型工程中之最;
3、交通、水利工程的规模、里程或发挥的作用为省内同类型工程中之最并在国内同行业中有一定影响;
4、工业建设项目在同类型工程中生产能力最大(含单一产品生产能力最大)或技术最先进。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九十年代和本世纪初都应有代表工程参选。
四、“十大工程”的申报程序:
1、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由各市建委(含合肥市建管局)组织申报,每个市申报的工程数额不得超过5项,同类型工程只可申报1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