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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七)依法核发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制剂许可证;监督实施药品研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和医疗单位制剂的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保健品市场准入标准,负责保健品的审批、市场准入及认证工作。
  (八)监督实施医用生物材料、医疗器械产品法定标准;负责本省医疗器械的注册和临床试验基地的备案;负责医疗器械产品的市场准入,依法核发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监督实施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安全认证制度,依法核发医用生物材料、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医用包装材料(含容器)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
  (九)监督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临床试验质量及中药种植质量管理规范。
  (十)依法监督本省范围内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含各类诊所)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发布省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公报,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监管中药材集贸市场。
  (十一)审核本省药品、保健品广告,监督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和药品的行政保护制度。
  (十二)依法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及特种药械。
  (十三)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流通管理法规,实行药品、医疗器械批发、零售企业资格认定制度,监督实施国家关于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药材、中药饮片、医疗器械的购销规则。
  (十四)利用监督管理手段,配合宏观调控部门贯彻实施国家医药、保健品产业政策;制定本省医药、保健品行业发展规划,对医药、保健品行业进行综合指导;指导、协调医药行业协会等开展工作。
  (十五)实施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资格认定制度,组织、指导本省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指导药品从业人员培训工作。
  (十六)负责本省药品药械储备及灾情、疫情、军需、战备药品药械的紧急调度。
  (十七)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十八)负责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指导全省药品监督管理和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工作;开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九)承办省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内设8个处级职能机构:
  (一)办公室(机关工会、团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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