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4月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安徽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财综[2003]1066号 2003年12月16日)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教育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财政部关于安徽省淠史杭灌区大型水库库区经济发展扶持资金等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函[2003]9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加快我省基础教育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财政部关于安徽省淠史杭灌区大型水库库区经济发展扶持资金等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函[2003]9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省行政区城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 单位和个人,除按国家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外,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第三条 地方教育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为计征依据,计征比率为1%。
从事生产卷烟单位减半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暂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第四条 合肥市按照在职职工年度月平均工资额10%征收 地方教育附加,纳入地方教育附加统一管理、统一使用。其他市、县暂不比照执行。
第五条 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就地全额缴入财政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