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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环保局等部门《昆明市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环保局等部门
《昆明市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昆政通[2003]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
  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计委等部门关于贯彻〈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云政发[2003]100号)精神,市环保局、财政局、计委、经委等四部门制定了《昆明市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意见》,经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发文之日起,《昆明市贯彻执行〈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的规定》(昆政发[1989]96号文)、《关于同意修改〈昆明市贯彻执行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规定的批复》(昆政复[1990]40号)同时废止。

                                                          二00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昆明市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深化排污收费制度改革,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排污收费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排污收费制度是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改革排污收费制度是新形势下环境保护工作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由于排污收费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技术性强,影响面大,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排污收费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环保部门要严格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财政部门要将排污费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保专项资金加强管理,并按规定保障环保执法所需经费;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排污费征收行为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经贸部门要指导各企业,配合做好排污收费制度改革工作。
  二、排污费的征收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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