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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决定的意见

  六、推进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20、理顺中小学人事管理体制。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对农村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和考核等管理职能,并根据上级人事部门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对中小学教师的招聘录用。农村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培训、交流、考核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归口管理。乡、村不得聘任农村中小学教职工。
  21、加强中小学编制管理。认真执行《陕西省实施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和《陕西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各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在2004年上半年以前要将编制核定到县、学校和教学点。在核定编制时,应充分考虑农村中小学区域广、生源分散、教学点较多的实际,保证教师编制的基本需求。同时要考虑教师进修提高、女教师产假等因素,在核编时留有一定余地。各级政府在核定为教育教学服务的教研室、教师进修学校、电化教育以及装备管理等机构的编制时,要给予适当倾斜。乡、镇政府要明确专职人员,管理具体教育事务。机构编制部门对中小学及相关教育机构的编制要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调整。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对占用教师编制但不在教师岗位的人员,要限期与学校脱离关系。
  22、全面推行中小学教职工聘任制。教职工聘任实行科学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合同管理,聘任期限一般为3年。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凡专门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教师资格,持证上岗。中小学补充教师,要拓宽来源渠道,在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中择优录用。要建立科学的考核办法,将师德和教育教学工作实绩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教师续聘、解聘、奖惩的主要依据。要坚持依法治教,全面加强教师队伍管理。对违反职业道德、严重失职的人员,要坚决清除出教师队伍。各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教育人事争议调解机构,负责教职工与学校发生争议的调解,依法保障教职工和学校双方的合法权益。各县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要密切配合教育部门统一管理尚未聘用上岗教师、落聘教师和民办学校教师的人事档案,为教师合理流动搭桥铺路。
  23、积极推行中小学校长聘任制。校长的聘任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参与,要严格掌握任职条件和资格,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每届聘期3-5年,可以连聘。保障教职工对校长任用工作的参与和监督,并努力提高社区和学生家长的参与程度。对考核不合格或严重失职、该职的校长,应及时予以解聘。
  24、加强教师和校长培训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培训规划,逐级分解任务,采取得力措施,抓好教师的培训工作。通过3—5年努力,使全省中小学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并使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有较大幅度提高。教师培训工作由各市统筹安排,市、县两级具体组织实施。要以校本培训为重点,构建教师终身教育体系。实施“农村教师素质提高工程”,开展以新课程、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重点的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和继续教育。中小学教师的各类培训由教育行政部门归口组织和管理,其他部门不得另行组织培训。要继续坚持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培训、提高培训和高级研修培训制度。省财政增加师范教育专款,从2004年起,新增部分用于省级骨干教风和校长培训。各市、县政府要加大教师、校长培训经费投入,加强培训基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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