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确保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除学校按规定向学生收取的杂费外,其余部分由县政府根据《陕西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实施定额》,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并保证及时拨付。坚决杜绝中小学公用经费财政预算零基数的现象。中心小学以上学校收取的杂费,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和小型修缮,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和学校基建等开支。中小学代办费不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中小学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学校要加强财务管理,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省、市教育、财政部门每年要对各县中小学公用经费定额落实情况进行统计监测和公布。
16、完善基础教育专款的管理机制。农村教育专款实行全程项目管理,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设立教育专款资金专户,做到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省、市、县设立的教育专款,由教育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下达;计划、财政、扶贫等部门在安排中央和省级用于教育的资金项目时,要与教育部门沟通后下达。加强城市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和管理工作,地税部门要将城市教育费附加与主税一起按月征收,上缴同级金库,由教育部门提出分配方案,商财政部门安排使用。
五、建立健全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制度,加大教育对口支援工作力度,保障农村适龄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17、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制度。对资助对象要摸清情况,登记造册,实行网络化管理。资助对象和资助情况由学校每学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广泛接受监督。到2007年,争取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享受到“两免一补”,努力做到不让学生贫困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从2004年起,增加省级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助学金,重点资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18、进一步完善教育对口支援制度,重点帮助贫困地区薄弱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帮助家庭困难学生接受教育。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按照联县扶贫工作的要求,积极开展对薄弱学校和困难学生的帮扶工作。各高等院校、各级各类重点学校、示范学校要按照当地政府的安排,与贫困地区的薄弱学校结成对子,开展多种形式的帮扶活动。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及所在市要高度重视江苏对我省的支教工作,积极主动地与江苏省相关县加强联系,争取对方以多种形式开展对薄弱学校和困难学生的支持与扶助。
19、加强统筹协调,逐步实现助学活动经常化、制度化。各地要尽快建立经常性助学活动协调机构,衔接和协调政府各部门、有关社会团体的各类助学活动,使助学活动逐步走上有序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继续支持和鼓励有关方面积极开展“希望工程”、“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城乡少年手拉手助学活动”、“扶残助学活动”等社会公益性助学活动。对为支教以及捐资助学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捐资助学、捐资兴学的企业和个人给予减免相关税费的政策优惠。新闻媒体要免费刊播经常性助学活动的公益广告。设立省级教育捐助中心,统筹协调各种形式的助学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