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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决定的意见

  乡镇政府负责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维护学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治理校园周边环境,保障学校的校舍、设备、场地和财产不受侵占;按有关规定划拨新建、扩建校舍所必需的土地,帮助学校落实学生劳动实习基地和生产园地;积极筹措经费,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支持农村义务教育发展;协助县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本乡镇的中小学、幼儿园。
  村民自治组织积极动员适龄儿童入学,组织村民以义务劳动或鼓励群众自愿捐资等方式支持中小学办学,按规定通过“一事一议”的办法,筹资筹劳维修校舍。维护学校的治安和安全,按有关规定落实划拨的学校用地,对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给予大力支持。
  12、建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以县为主、省市补助的投入保障机制,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不低于税费改革前的水平并力争有所提高。市、县财政在安排年度预算时,主要保证义务教育,重点用于农村。
  各级政府要按照《教育法》的规定,保证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生均教育费用、逐年增加生均公用经费。继续落实省政府关于各级财政新增财力用于教育的比例不低于20%的规定,并全部用于农村基础教育;市、县财政每年新增财力主要用于农村义务教育。
  省、市财政部门要均衡行政区域内各县财力,逐县核定并加大对财政困难县的转移支付力度。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50%以上要用于教育,其中40%主要用于弥补公用经费不足和补助中小学危房改造。县级政府要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教育经费必须全额列入预算。乡镇政府要积极筹措资金,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
  在现有教育专款和教育经费预算不减的前提下,从2004年起,省级增设的基础教育专款随财力的增长逐年增加,主要用于农村薄弱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继续实施“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和“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
  13、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发放实行省长、市长、县长负责制。县级政府结合本级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将教职工工资全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专户,统一管理。工资发放对学校实行总额包干,由学校结合教师聘任制、岗位责任制,实行校内结构工资制。对累计拖欠的教职工工资,由各级政府逐年解决。对发生新欠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的情况,省政府从2004年起予以通报。
  14、建立农村中小学基本建设和危房改造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将中小学建设和危房改造优先列入基础设施建设的整体规划,在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中划出一定比例,保证农村中小学校舍建设。对中小学危房改造,要摸清底子,按国家标准编制计划,落实资金,2005年以前集中完成现有D级危房改造任务。从2004年起,各级政府都要设立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专项经费。省农村扶贫开发重点村的建设中,要安排适当比例的资金用于学校建设。县政府对农村中小学进一步发展所需的校舍建设和危房改造项目,要在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中予以落实,并尽量减免各种规费。各市、县要建立定期的危房勘查、鉴定工作制度和危房改造经费保障机制。将“普九”欠债和中小学危房改造欠债转移到县、乡政府,在化解乡村债务时,由各级政府分级逐年解决。债权单位和个人不得因追索债务而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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