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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郊区全面封山育林管理办法

本溪市郊区全面封山育林管理办法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 2003年11月24日)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城市周边地区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封山育林是指在一定时期内限制或禁止人为活动,对具有天然下种或萌蘖能力的疏林、灌丛、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荒山、荒地,采取封禁和人工辅助手段,及对现有林采取封山管护,使其成为森林或灌草植被的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平山区、明山区、溪湖区、南芬区(下马塘镇除外)的林业用地管理。
  第四条 封山育林期限为自2004年起至2010年止。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封山育林工作的组织实施,并确保建设资金投入。
  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封山育林工作的管理、协调、监督、检查,并负责业务、技术指导和服务。
  计划、国土资源、水务、财政、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协助林业主管部门做好封山育林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由市林业主管部门编制封山育林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各区应依据封山育林总体规划,界定封山育林区,划清四至,设立标牌,建立制度,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第八条 封山育林区内禁止打柴、割草、割灌、修枝、开荒、放蚕、狩猎、采矿、采砂、采土、采种、采脂、采挖树木、私埋滥葬、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和其他不利于林地保护、林木生长繁育的活动。
  第九条 封山育林区内的生态公益林、幼龄林和未成林造林地为禁牧区。中龄林以上的林分,每年11月1日到翌年5月20日为禁牧期,每年5月21日到10月31日可根据载畜量适度放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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