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日常信息实行申报备案的通知
(沪财会[2003]211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财政部关于
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意见》(财会[2002]19号)精神,市财政局和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共同努力,顺利完成了职能划转和工作交接。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监管,实现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等方面的跟踪分析,现将对会计师事务所日常信息实行申报备案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备案的内容
1.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简称“基本情况表”)
“基本情况表”由表一、表二构成,主要反映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从业人员结构、学历结构及技术职称等基本信息情况。
“基本情况表”表一原则上实行一年一报的办法,但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如发生变动时,需及时向市财政局重新上报“基本情况表”。
“基本情况表”表二实行每季度上报的办法,会计师事务所应于季度终了后10天内,填齐有关数据,上报市财政局。
2.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情况报备表(简称“审计业务情况表”)
“审计业务情况表”由表三、表四构成,主要反映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审计执业质量情况。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地方金融、证券期货等企业审计业务实行申报备案制度的通知》(沪财会[1999]69号)和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国有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通知》(沪财会[2000]35号)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下列审计业务或出具特殊审计报告的,必须填报“审计业务情况表”表三,即具体填报范围为:一是承办地方金融、证券期货(包括地方商业银行、证券期货机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企业年度审计业务,对企业特殊业务的审计,如企业并购、资产重组等;二是出具非标准的审计报告以及针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可能导致被审计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产生重大错报或漏报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提出书面建议书的审计报告。
“审计业务情况表”表三、表四,由各会计师事务所半年上报一次,在半年、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审计报告情况,填列完整上报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