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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散装水泥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03修订)

  (一)新、改、扩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砂浆专用设施;
  (二)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砂浆设备;
  (三)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砂浆建设项目贷款贴息;
  (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砂浆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
  (五)发展散装水泥宣传;
  (六)代征手续费;
  (七)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发展散装水泥有关的其他开支。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由使用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地散办提出立项报告,经散办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旅顺口区、金州区、普兰店市、瓦房店市、庄河市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收取的专项资金与大连市实行9:1分成,即本级财政留90%,上缴大连市财政10%。大连保税区和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收取的专项资金与市实行5:5分成,即本级财政留50%,上缴市财政50%。
  第十七条 未按期缴纳专项资金的,由散办责令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交专项资金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散装水泥办公室给予警告或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一)违反第七条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八条,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涉及财政、环保、技术监督等部门权限的,由上述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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