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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重大社会公共事项决策听证试行办法

  (二)对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进行质证和辩论;
  (三)本办法确定的其他权利。
  听证当事人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参加听证会,遵守听证会规则。
  第八条 听证当事人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出席听证会,其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参加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第九条 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举行听证会,组织听证会的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20日前发布听证公告。听证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重大事项方案及相关内容;
  (二)听证当事人的范围、条件;
  (三)听证当事人的参加方式;
  (四)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五)应当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听证当事人,一般采取自愿报名的方式,由组织听证会的机关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定。报名者应当向组织听证会的机关提供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 每次听证会的听证当事人一般不超过20人。
  举行听证会,公民可以按规定向组织听证会的机关申请旁听。
  第十二条 组织听证会的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7日前将听证事项相关材料和听证通知送达听证当事人。听证当事人因故不能出席听证会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前3日告知组织听证会的机关。
  出席听证会的听证当事人未达到应当参加的听证当事人的三分之二的,听证会应当延期举行;经市人民政府决定,也可以取消听证会。
  第十三条 听证会会议主要程序: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会规则;
  (二)确认参加听证会的当事人及有关参加人员,宣布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名单;
  (三)重大事项方案拟订机关通报方案拟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及其他有关情况,回答听证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询问;
  (四)听证当事人及有关参加人员陈述,对有关问题进行质证和辩论;
  (五)听证主持人询问听证当事人或者有关参加人员;
  (六)听证主持人对听证会进行总结并宣布听证会结束。
  听证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听证笔录,并应当在听证会结束后3日内整理完成。听证当事人可以在组织听证会的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查阅听证笔录,其对听证笔录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更正。
  第十四条 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及时主持草拟听证报告,提交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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