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州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关于做好2004年度退役士兵接受安置工作的通知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给予支持,优先给予办理证照、安排场地和摊位;除依法颁发证照收取工本费外,在3年内免收各项行政性收费,并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发[2002]208号)及其他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社区服务企业(单位),招用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达到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50%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同时为退役士兵办理了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从事社区服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劳动保障部门认可,3年内免征营业税。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自安置部门批准之日起,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可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档案由劳动保障部门的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其保管。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应允许其配偶和子女按现行户籍管理政策在城镇落户并解决其子女入学问题。如被用人单位录用,享受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福利待遇,其军龄可计算为连续工龄。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党、团组织关系由乡(镇)、街道接收管理。城镇退役士兵符合低保条件的,要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退役士兵报考地方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符合条件报考国家公务员的退役士兵录取时应优先考虑。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应积极为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免费提供就业咨询、就业信息等服务。
  (四)认真做好农村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进一步加大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工作的力度,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开发使用规划和实施方案,有组织、有计划地逐步把军地两用人才推向劳动力市场。对从事农业生产的退役士兵,有关部门应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方面给予支持。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安排,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进行逐户走访,对立功和伤病残军人要进行重点走访,在生产、生活和住房等方面确有困难的,各级人民政府要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经费帮助解决。对家庭遭受自然灾害和生活困难的退役士兵,各地在安排救济粮和救济物资时要给予优先照顾,切实保证他们回乡后的基本生活。
  (五)严格执行安置政策。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政策性强,各地要严格执行安置政策。对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占用农村征集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后私自购买城镇户口的,一律不予安排工作;对拒不执行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或不按规定落实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并按规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处罚,同时责令限期完成安置任务;对完成安置任务有突出贡献的地方、行业、系统、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和奖励,不能完成安置任务的县(市、区),取消其参与“双拥”模范城(县)的评比资格。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