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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关于做好2004年度退役士兵接受安置工作的通知

  (二)加大对城镇退役士兵安排工作的力度。安置退役士兵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政府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积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将所辖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部纳入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范围;要进一步完善安置工作目标责任制,建立健全安置工作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各级人事、财政、劳动保障、公安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安置工作;民政部门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拟订安置计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后下达。社会公益事业等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岗位应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机关、事业单位缺工勤人员岗位,原则上应安置退役士兵;新建、扩建的企事业单位要适当增加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数量;对转业士官、立功受奖退役士兵等重点安置对象应优先和较好安置。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千方百计克服困难,积极承担安置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当地政府分配的任务。
  (三)深化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安置工作力度,在继续贯彻执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政策和省、地(州、市)、县(市、区)三级负责、以县(市、区)为主的安置办法的同时,积极稳妥地推行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确保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和自谋职业试行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02]81号)精神,在总结和学习试点县(市)安置改革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完善政策规定,结合实际,调查研究,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改革计划和方案,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推动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向纵深发展。要继续抓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示范点,使安置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各级人民政府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要按照《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3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3]21号)的规定和要求,合理安排安置经费,及时发放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所需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确定的改革试点比例列入财政预算。对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间及时交纳有偿转移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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