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纠纷案件工作规程(试行)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处理专利纠纷,保护专利权人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调处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湖北省专利保护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省、市(州)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纠纷案件必须遵守本工作规程。
第三条 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处理省内有重大影响的、管辖不易确定的或者涉及外省当事人的,以及其他应由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的专利纠纷。市(州)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和侵权行为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纠纷。两个以上市(州)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都有管辖权的专利纠纷,由最先受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或者由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管辖。
县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配合省、市(州)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做好专利纠纷案件的调处工作。
第四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处专利纠纷,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促进当事人相互谅解,达成协议,达不成协议的,应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 负责处理专利纠纷案件的人员,应当是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行政执法证的专利行政执法人员。
第二章 立案调查
第六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受理专利纠纷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主管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时指定三名或三名以上的单数专利行政执法人员组成合议组负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