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取消
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沪财预[2003]108号、沪价费[2003]7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市级主管部门: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公布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3]58号)精神,经清理,在国家公布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中,本市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予以取消(具体项目见附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收取自费出国留学人员高等教育培养费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沪财综[1998]59号、沪价行[1999]15号)、市财政局《关于明确本市自费出国留学人员高等教育培养费执收主体的复函》(沪财预[2001]67号)即行废止。对市财政局、物价局批准收费文件中涉及到本次取消收费项目内容的,其相关内容予以取消,文件中不属于取消的收费项目和管理内容继续有效。
二、各部门、各区县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落实取消的收费项目。执收单位按规定到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办理《票据购印证》、《收费许可证》注销或变更手续。
三、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变相继续收费的部门,一经查实,将按国务院《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追究有关部门、单位以及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