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改制企业用地符合《划拨供地项目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对不符合《划拨供地项目目录》、原来以划拨方式使用的土地,须先行办理地价评估和确认手续,并根据不同情况按以下方式处置:不改变土地用途的,经所在地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按保留3年划拨方式办理土地变更,期满后再按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改变土地用途或在此期间需要转让土地的,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全额交纳土地出让金。
(六)重点支持的国有骨干企业改制时,经市政府批准,可用原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作为投入,参照国家股方式处置,土地资产作价进入新企业股本的额度及其监管等工作,由市国资管理部门负责。
(七)市中心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要与改革改制结合起来。鼓励企业向三环路以外的各类工业集中区搬迁,进行异地改造,进一步优化城市空间布局。
(八)市工商、税务、房产住宅、国土资源等管理部门要减免改制企业变更登记的有关规费,简化手续,提高效率,降低改革改制成本。
四、改革改制的基本程序
(一)由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拟定本行业或本部门所属企业改革改制的总体规划,提出分期分批改制企业的名单和改制方式,报市国资管理部门审批。
(二)由市国资管理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对拟改制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和专项审计。
(三)由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资产评估核准文件,在市国资管理部门派驻企业的改制工作组指导下,制定企业改革改制实施方案,报市国资管理部门审批后实施。
(四)由市国资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计划、经贸、体改、财政、审计、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对企业改制中资产处置、职工安置、产权变更等工作进行验收。改制企业凭市国资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完成改制的批复文件办理相关手续。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建立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的市属国有工业企业改革改制工作推进、协调和应急机制。各职能部门要依据本意见研究制定相应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由市国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从市直机关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企业主管部门选调一批能力强、业务精的干部组成企业改制工作组,深入改制企业进行具体指导,并选择5-10户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派驻改制工作组试点,适时全面铺开。
(二)由市国资管理部门与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签订《改制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工作目标,落实推进责任。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成立改制推进工作机构,研究制定本行业、本部门所属企业改制工作规划及具体措施,加强指导和检查督促,确保改制任务落到实处。
(三)在改制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原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对改制工作成效显著、职工安置得力的企业经营者,要给予奖励并妥善安置;对不能按期完成改制工作、职工安置不力的企业经营者,要及时撤换;对改制中造成重大失误和离任审计中发现重大问题的企业经营者,要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