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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市属国有工业企业改革改制工作的意见

  (三)对不再与改制企业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其经济补偿原则上应一次性用现金或等额资产支付,其中符合失业保险条件的人员可进行失业登记,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改制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和改制时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或按《劳动法》第25条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均不享受经济补偿。
  (四)改制为国有资本全部退出的民营企业或外资企业,原企业应当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给职工计发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五)对改制后仍保留国有资本的企业,原企业也应当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对与改制企业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可按职工改制前的工龄和规定的标准核定经济补偿金额,职工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离开企业时,再根据所核定的金额从国有股收益中或通过出让国有股予以支付,作为职工改制前的工龄补偿;改制后的工龄补偿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
  (六)企业对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欠缴的职工保险费以及拖欠职工的各种债务,原则上应在改制时一次性结清。资金来源除国家和地方政府政策性补助外,由原企业净资产支付。企业净资产不足部分可用企业占用(含租用)的市属国有非住宅公房(经评估作价)按一定比例进行抵补;也可用企业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作价补充;仍不足以支付的,经市政府审定,由市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专项资金适当补助。
  (七)原国有企业的经营者、一般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要同步参与改制。原来具有干部身份的,可在档案中保留干部身份。
  三、国有资产、土地及债务的处置
  (一)改制时企业必须进行严格的清产核资,由市国资管理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国有资产出售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挂牌竞价交易。国有大中型企业一般不宜以承债方式将国有产权转归没有战略投资能力的自然人。
  (二)整体购买企业产权可分期付款,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成交价款的50%,余款须在3年内分期付清,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对一次性付款的给予优惠。
  (三)对改制企业无法收回的债权、淘汰报废待处理的资产损失、存货损失和不实资产等需要核销处置的,根据资产评估报告和相关部门提供的鉴证材料,经市国资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从净资产中核销。
  (四)建立市政府、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与银行之间的协调机制,争取银行在债转股、债务延期、折价买断债务、减免贷款企业表外欠息、解除企业担保责任等方面给予支持。对部分企业历史形成、确实难以归还的欠税,经国家批准后予以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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