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市属国有工业企业改革改制工作的意见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
推进市属国有工业企业改革改制工作的意见
(哈发[2003]24号)


  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家支持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的有关政策,按照政资分开、开放改制、因企制宜、稳步推进的原则,现就加快市属国有工业企业改革改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改革改制的基本取向
  (一)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市属国有工业企业要通过引进境外资本、外埠资本和民间资本,加速国有资本的退出。改制为混合所有制的企业,国有股比重原则上控制在30%以下,也可以全部退出。
  (二)加速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国有大中型企业要深化公司制改革,积极引入战略投资者,实现产权多元化。国有中小型企业可采取整体出售、职工和经营者持股等多种形式实现改制。对资不抵债、经营难以为继的国有企业,依法实施破产、关闭。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改制任务,总体上将市属工业企业国有资产比重降到30%以下。
  (三)由各出资方共同协商、自主确定改制企业是否设置职工股。在设置职工股的改制企业中,职工可在自愿的前提下出资持股。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小企业,可实行职工全员持股和经营者相对持大股,其中管理层持股一般不超过职工股的50%,主要经营者持股一般不超过管理层的50%。
  (四)职工持股可采取多种形式。一是以自然人身份直接持股;二是以工会社团法人的名义持股;三是委托信托公司代表职工持股。对拟上市公司以法人形式持有的职工股,需按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试行社保机构持股。企业改制时,可从评估后的国有净资产中划出相应部分,抵偿所欠缴的社保基金,社保机构可用此项资产试行入股改制企业,股权可以转让。
  (六)高新技术企业改制或以高新技术成果入股改制企业的,高新技术成果的入股价值由持有者与企业协商确定,技术股占总股本的比重不设上限。
  (七)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原则上应先剥离或同步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实行主辅分离、产权分拆、企业分立,分别改制。对辅业企业改制可给予更优惠的政策。
  二、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
  (一)改制企业要通过解除原劳动合同、签订新劳动合同,建立企业自主用工、劳动者自主择业的新型劳动用工关系。
  (二)解除或终止原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合同时,原企业应按职工改制前的工龄给职工计发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对原劳动合同期限尚未届满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对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按双方的约定而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支付生活补助费,具体计发标准按黑劳社发(2003)99号文件执行。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