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图纸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重点保护、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的现状图、近期建设规划图和远期建设规划图。图纸比例尺可根据城市规模大小确定,一般为1∶5000—1∶50000。
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和基础资料汇编。规划说明书主要分析城市消防现状,说明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论述实施规划的具体方案等。基础资料汇编主要是对城市和小城镇的地理环境、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安全布局、消防设施现状以及对消防规划有价值的规划资料的汇总。
四、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2003年11月底前)为规划编制阶段。市公安、消防、规划和设计部门要积极协调,密切配合,完成城市和小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工作。
第二阶段(2003年11月至12月)为论证、审查阶段。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论证,规划成果形成后,按规定程序审查报批。
五、规划审查
消防规划编制完成后,各级公安、消防、规划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和专家进行评审,报省公安消防部门、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由市和各县(市)政府审批;经济比较发达的城镇由省专家委员会评审、论证,报市公安消防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由各区、县(市)政府审批。各级政府不得审批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符合要求的城市总体规划。
六、组织领导
成立市城市和小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副书记、市长石忠信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市长聂云凌、张桂华同志担任,成员有市公安局、城市规划局、建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发展计划委、城市管理局、交通局、商业局、哈供排水集团、哈燃气化工总公司、哈电业局、哈通信分公司、消防支队、规划设计院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具体负责消防规划编制的组织协调工作。各区、县(市)人民政府也要成立消防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领导,抓好落实。
各级公安、消防、规划部门要把消防规划编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消防规划编制工作。承担哈尔滨市城市消防规划编制任务的设计单位应具备甲级城市规划设计资格;承担县(市)以及经济比较发达的城镇消防规划编制任务的设计单位应具备乙级以上城市规划设计资格。
七、经费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