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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西安市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西安市城
市夜景照明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3]230号)


  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制定的《西安市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十二月五日

西安市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夜景照明建设和管理,根据《西安市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市夜景照明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办法》二条城市主要大街的范围包括:解放路、东新街、南新街、西新街、新城广场、火车站、东五路、西五路、环城北路东段、环城东路北段、长乐中路、长乐西路;东大街、南大街、南关正街、长安北路、和平路、雁塔路北段、雁塔路南段、雁塔路中段、环南路、环东路南段、南院门、粉巷、朱雀大街北段、朱雀大街中段;北大街、西大街、北关正街、西华门、钟鼓楼广场、环西路、环北路西段、莲湖路;未央路、长安中路、长安南路、雁塔南路、小寨东路、小寨西路;南二环、东二环、科技路、高新路、文景路、光华路、凤城二路。
  第三条 按照《办法》六条规定,规划、建设、文物园林、公安、民政、电力等各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市规划局负责编制西安市夜景照明规划,并将夜景照明纳入规划审批管理范围,与其它建设规划同步制订,一并审查。
  (二)市建委要对城市主要大街沿街新建、改建的建(构)筑物的夜景设施,在设计审查、竣工验收中对夜景照明“三同时”的执行情况予以检查落实,督促其同步实施。
  (三)市民政局负责道路名牌的照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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