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构成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定价销售政策,其价格构成包括以下八项因素:
(一)建设用地的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
(二)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三)建安工程费;
(四)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
(五)以上四项之和为基数的3%的管理费;
(六)贷款利息;
(七)税金;
(八)不超过3%的利润。
四、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购对象
具有本市市区(贾汪区除外)城镇常住户口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象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无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房改优惠售房规定标准且家庭年总收入低于市区上年职工平均收入三分之一的中等偏低收入家庭;
(二)危旧房改造、市政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建设中的动迁安置对象只有一套住房且货币安置款低于7万元(含7万元)的;
(三)市区人均居住面积低于8平方米的中等偏低收入家庭;
(四)政府规定的其他解决住房困难的家庭。
五、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方法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轮候制度。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人必须填写《徐州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提供身份证明、户口簿、现住房证明、家庭收入来源证明等材料,并按下列规定进行审核后,由市房管部门审批:
(一)符合申购对象条件第一项要求的购房申请人材料及有关证明,应当经其夫妻双方所在单位签章;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签章;个体经营者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区个体劳动者协会签章。购房资格由市房管部门进行公示。
(二)符合申购对象条件第二项要求的购房申请人凭拆迁结算证明或动迁单位的审核签章。
(三)符合申购对象条件第三项要求的购房申请人材料及有关证明,由夫妻所在单位或所在社区居委会审核签章。
有购房资格的家庭凭市房管部门核发的《徐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购房,每户限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根据住房困难状况、申请时间等情况,实行轮候供应制度。即按预登记人员《准购证》的顺序号为序,按提供的房源数确定中选人员范围,以身份证号码为准摇号确定选房顺序号。参加摇号后放弃购买的,《准购证》作废;今后仍需购买的,《准购证》重新编号,其号码轮至末位。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房屋竣工交付使用时,要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在房屋交付后3个月内凭《准购证》、《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以及付款发票等办理过户手续,申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上加盖“经济适用住房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