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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1月19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31日)废止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徐政发[2003]1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逐步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市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总体要求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政府统一组织建设,并享受政策扶持,面向市区中等偏低收入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按照总量控制、分步实施、集中建设、定向供应的原则统筹落实,实行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拆迁、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售价、统一管理。市收规费按《市政府关于1998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徐政发[1998]187号)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设计按照“经济、适用、适度超前”的原则,户型建筑面积50-70平方米的占20%,70-90平方米的占70%,90-120平方米的占10%。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市房管部门负责编制,经市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当年计划。
  二、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
  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由市房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启动资金主要通过市政府协调、市房管部门筹措解决。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工程建设等实行公开招投标制度,要加强对建设成本的监控。经济适用住房竣工后,经综合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市国土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年度计划,在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形式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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