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选择建立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的灵活就业人员,按12%的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个人帐户的划入标准按《
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执行。
(二)选择只建立统筹基金的灵活就业人员,按8%的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时已满45周岁的,缴费比例按上述标准增加2%;已满55周岁的,缴费比例按上述标准增加4%。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连续缴费年限男年满35周年、女年满30周年的可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原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连续工龄可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但实际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5年。
达到上述年龄规定,但连续缴费年限不足的,应按达到上述年龄规定时灵活就业人员年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应按季缴纳医疗保险费,也可根据本人实际按年一次性缴纳。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纳入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
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一年后享受相应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为:连续缴费满一年不满二年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60%;连续缴费满二年不满三年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80%;连续缴费满三年后,按《
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享受相应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选择只建立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的灵活就业人员,不享受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特殊疾病”的门诊医疗待遇。
第五章 重特病医疗统筹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必须同时参加重特病医疗统筹。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重特病医疗统筹的缴费比例和享受待遇按照《
昆明市城镇职工重特病医疗统筹暂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