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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两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镇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两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昆政发[2003]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
  现将《昆明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昆明市企业特困职工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等两个医改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十二月十日

昆明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就业与再就业,保障本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灵活就业人员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人员。
  第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要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相挂钩的原则。
  第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具体业务。

第二章 参保方式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可选择建立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也可选择只建立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帐户。
  选择建立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的,享受住院和门诊医疗保险待遇;选择只建立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帐户的,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不享受门诊医疗保险待遇。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时,应持本人《身份证》(或《暂住证》)、《户口册》及相关就业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或《暂住证》申领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核定手续,也可委托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社会保障事务代理机构为其办理参保手续、代缴医疗保险费。

第三章 医疗保险费的筹集和管理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昆明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以下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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