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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已
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苏州国税发[2003]302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吴中区、相城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分局: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国税发[2003]199号以下简称《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各级税务机关应将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及时地告知纳税人,要求纳税人应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备案资料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对纳税人申报的备案资料应按业务操作规程的要求认真审核;并编号归档建立起相应的台账管理制度和后续管理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推广由注册会计师或注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事项的审计报告。
  2、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对企业备案资料的数据认真核对。对《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第三条第四款涉及的投资或债务重组业务以及第三条第十一款至第十六款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情况还应逐年实地调查核实。
  3、加强亏损弥补的后续管理工作。健全《亏损及亏损弥补管理台账》,涉及所得税纳税调整的税务检查或企业自查数据应及时做好登记核对工作。凡当年弥补亏损的企业,都应对自发生亏损年度至弥补亏损年度期间的所得税纳税调整额进行全面调查核实。
  4、经请示省局明确,对年度盈利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当年税前利润低于1000万元的,奖金扣除的最高比例不超过税前利润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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