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资金来源
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精神,市级造林绿化投入由市财政统筹解决。各市(县)区级造林绿化资金投入也由本级财政统筹解决。
(四)明晰产权,允许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合理流转
在市绿地系统内的所有林木,明晰产权,按照锡政办发[2003]37号文件精神,颁发林权证。在明确权属的基础上,鼓励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各种社会主体都可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协商、划拨等形式参与流转。允许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和作为合作、合资的出资或条件。各地要认真做好流转的各项服务工作,及时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保护当事人的权益。要按照《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要求,根据“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采用转包、租赁、置换、转让等形式,积极稳妥地搞好农民承包土地的流转,同时认真签定好承包合同,保证土地租金、补偿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户手中。
(五)税费政策
新造林地(包括公益林、商品林)的农业税,镇村代交,政府补贴,农民免交。改革育林基金征收和管理办法,征收的育林基金逐步全部返回给林业生产经营者,林业管理部门因此出现的经费缺口由所在市(县)、区财政解决。
(六)加强对林业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林业工作。要充分认识加强林业建设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政府扶持的绿化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政策到位,工作到位。
要坚持并完善林业建设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地方政府对本地区林业工作全面负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林业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林业建设的主要责任人。对林业建设的主要指标,要列入争创全省“两个率先”先导示范区综合指标考核体系,实行任期目标管理,严格考核、严格奖惩,并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执行。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要把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作为干部政绩考核、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