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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五、对2003年度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清算实行以下办法:
  (一)2004年1月5日前,生产企业应向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办理2003年12月份的纳税申报;1月8日前,生产企业应将其2003年退(免)税单证收齐部分但未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货物,向退税部门申报“免、抵、退”税;1月12日前各市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应按照现行规定的程序将企业申报的上月“免、抵、退”税审核、审批完毕。
  (二)2004年1月12日前,生产企业应将2003年所有退(免)税单证不齐部分的货物,填具《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清算备案明细表》(附件7),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予以备案。对未按规定备案的上年出口货物,征税机关按内销货物予以补税。
  (三)对生产企业已备案的、2004年3月31日前收齐单证的出口货物,税务机关按免抵退税总额审批免抵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免抵税额=免抵退税总额;
  免抵退税总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退税率-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出口退税率。
  对在2004年3月31日前仍未收齐除出口收汇核销单以外的单证及有关电子信息核对不上的出口货物,征税机关按内销货物予以补税。
  对生产企业至2004年3月31日未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按照本通知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2004年6月30日出口企业仍未补齐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按内销货物补税。
  六、各市国税机关应对出口企业申报的结转2004年的应退(免)未退(免)税款和2004年1月1日以后出口货物发生的退(免)税款分别审核、审批,分别统计,不得混淆。
  七、清算要求
  (一)为及时掌握2003年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出口企业应认真填具《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清算表》(附件8)或《生产企业退(免)税清算表》(附件9),于2004年1月12日前上报主管退税机关。各市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经过初步逻辑分析、汇总后,应在保证数据准确性的基础上,于2004年1月15日前将本地区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快报表》(附件1)上报省国家税务局(路径:省局FTP服务器/Centre/进出口税处/2003年度出口退税清算/2003年清算快报)。
  (二)2004年3月31日清算工作结束后,各市国税局应于2004年4月13日前,将本地区《截至2003年底累计陈欠退(免)税情况统计表》(附件2)、清算报表(附件3至附件6)及清算报告正式上报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三)各地上报的清算报表务必要保证数字的真实准确,表内各栏及各附表之间的逻辑正确。本年国库已办理退(免)税额及清算期办理退税额应与计会部门的报表数字保持一致。本次清算报表的质量,省局将纳入目标管理考核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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