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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
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3]780号 2003年12月17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期间,开展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303号),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现就清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恰逢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关键时期,做好此项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国发[2003]24号)的重要前提和保障,关系到出口企业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各地国税机关务必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清算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完成清算任务。
  二、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涉及到陈欠退(免)税款的确定以及贴息等工作。各地国税机关必须认真把关,层层负责,确保清算上报数字的准确性,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对上报数据不实的,一经发现,省局将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相应责任。
  三、2003年结转2004年的应退(免)未退(免)税款即截至2003年底累计陈欠退(免)税款,是指:出口企业2003年12月31日前(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右上角“出口日期”栏中所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报关出口货物中应退(免)未退(免)的税款。
  2003年底累计陈欠退(免)税款需经退税部门审核通过。已审核通过的“陈欠退(免)税款”暂不办理退库、调库手续,具体办理办法另行通知。
  四、出口企业应于2004年3月31日之前将收齐退税单证(含暂未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部分)的2003年度出口货物向主管退税部门申报。逾期申报,退税部门不再受理。
  各市退税部门必须在2004年4月10日以前完成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审核、审批工作。对出口企业在2004年3月31日前暂未收齐2003年当年出口货物的出口收汇核销单(不含远期结汇证明,下同)的,退税部门可在其他纸质单证和电子信息审核无误的情况下,将该笔出口货物退(免)税款列入“已审核暂不办理退(免)税额”,待补齐单证审核通过后按本通知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2004年6月30日出口企业仍未补齐出口收汇核销单的,一律不再办理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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