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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关于建立区县和市直部门主要领导述职述廉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淄博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关于
建立区县和市直部门主要领导述职述廉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淄办发[2003]39号)


各区县委、人民政府,高新区工委、管委会,齐鲁化工区工委、管委会,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关于建立区县和市直部门主要领导述职述廉制度的意见(试行)》已经市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淄博市委办公厅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关于建立区县和市直部门

主要领导述职述廉制度的意见(试行)


  根据党的十六大关于“实行多种形式的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的要求和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的部署,参照《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关于建立市、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述职述廉制度的意见(试行)》,现就我市建立区县党政主要领导及市直部门主要领导述职述廉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建立和实行区县党政主要领导及市直部门主要领导述职述廉制度,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等有关党内法规为依据,充分发挥党委全委会对党政主要领导的监督作用,使党员领导干部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强化勤政廉政意识,自觉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不断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述职述廉的对象
  1、区县党委书记、区县长,高新区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2、市委各部门、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
  三、述职述廉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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