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关于捐赠的问题
(一)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用于捐赠,应分解为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对视同对外销售的,应按照公允价值计算应税所得,并作为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处理。
公允价值是指独立企业之间按照公平交易原则和经营常规自愿进行资产交换和债务清偿的金额。
(二)纳税人接受捐赠的非货币资产收入金额占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含捐赠收入额)50%以上(含50%),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需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的,应向所在地主管基层局办理备案手续,并报送书面申请报告及接受非货币资产捐赠的有关资料(复印件),书面申请报告中应详细注明分年度均匀计入的缘由及具体年限。
十九、关于连锁经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对内资连锁企业省内跨区域设立的直营门店,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与总部微机联网、并由总部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并且不设结算帐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帐簿的,可由总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十、关于注销清算所得如何计算征收的问题
除由于异地变更生产经营地(存续经营)等原因需在当地办理税务登记注销的外,纳税人进行注销清算时,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应当按照政策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清算所得是指纳税人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企业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和公积金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二十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问题
(一)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的规定: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企业取得的营业执照标明的设立日期在6月30日之前的,应以当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在6月30日之后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选择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享受定期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迟至下一年度起计算。
(二)对符合政策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且新办设立日期为6月30日之后并申请优惠执行期限推迟至下一年度的纳税人,可在当年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在认定表“申请理由”栏次中应明确标明推迟至下一个纳税年度的申请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