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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二)纳税人取得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主管税务机关首先应当根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计新旧程度,然后与该固定资产的法定折旧年限相乘确定。如果有关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难以准确估计,主管税务机关有权采取其他合理方法。
  十四、关于租赁分类的标准
  (一)纳税人在对租赁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时,须正确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
  经营租赁是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
  (二)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标准按《企业会计制度》执行。纳税人租赁资产时凡满足以下一条或数条标准的租赁,应认定为融资租赁:
  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这条标准是指,如果在租赁合同中已经约定,或者根据其他条件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判断,租赁期满时出租人会将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那么该项租赁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价预计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地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这条标准包含以下两条含义:
  (1)承租人拥有在租赁期届满时或某一特定的日期选择购买或不购买租赁资产的权利。
  (2)在租赁期届满时或某一特定的日期,当承租人行使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时,在租赁合同中订立的购价远低于(低于5%,含5%)届时该项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3、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以上,含75%)。
  如果租赁资产是一项旧资产,在开始此次租赁前其已使用年限超过该资产全新时可使用年限的75%,则该条判断标准不适用。
  4、就承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为90%以上,含90%)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修整,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这条标准是指租赁资产是出租人专门为承租人订购或建造的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是由承租人选定的生产商专门为承租人的特殊工艺和特殊用途设计的、一般不形成系列化产品的专用设备。
  十五、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预售收入确认的问题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先按规定的利润率计算出预计营业利润额,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待开发产品完工时再进行结算调整。
  预计营业利润额=预售开发产品收入×利润率
  预售收入包括开发产品完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各种形式向购买方收取的款项,具体包括:预收款、定金、预约保证款、合同保证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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