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关于考察费税前扣除的问题
企业取得的以考察费等名义由旅行社开具的发票,不得作为生产经营支出进行税前扣除。
十一、企业开办费税前扣除的问题
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前款所说的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
十二、关于企业资产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税前扣除问题
(一)纳税人的各项资产当有确凿证据证明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的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偿后,应确认为财产损失。
纳税人须及时申报扣除财产损失,需要相关税务机关审核的,应及时报核,不得在不同纳税年度人为调剂。
(二)当存货发生以下一项或若干情况时,应当视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1、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2、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3、经营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4、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三)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固定资产,应当视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1、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2、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
3、已遭毁损,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4、因固定资产本身原因,使用将生产大量不合格品的固定资产。
5、、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四)当无形资产存在以下一项或若干情况时,应当视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1、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无形资产;
2、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并且已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
3、 其他足以证明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无形资产。
(五)当投资存在以下一项或若干情况时,应当视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1、被投资单位已依法宣告破产;
2、被投资单位依法撤销;
3、被投资单位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并且没有重新恢复经营的改组等计划;
4、自他足以证明某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的情形。
十三、关于固定资产原值及折旧年限认定问题
(一)纳税人取得的固定资产应按取得时的真实凭据记载的价格加上相关资本化的费用等合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