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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纳税人为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不得税前扣除。
  五、关于提取的准备金税前扣除的问题
  纳税人依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提取的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以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除另有规定外,目前只有坏帐准备金、商品削价准备金、金融企业呆帐准备金按税法规定的比例允许在税前扣除。
  六、关于企业投资的借款费用税前扣除的问题
  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六条:“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规定的,可以作为纳税人的经营费用直接扣除,不再计入有关投资成本中。
  七、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的问题
  纳税人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
  八、关于住房补贴资金和通讯费用的问题
  企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标准,按照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企业依据真实、合法的凭据为本企业职工(已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的)报销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准予税前扣除;企业以办公通讯费名义发放的补贴以及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报销的办公通讯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九、关于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税前扣除的问题
  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不含折旧),凭合法凭据据实扣除。
  为生产经营需要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房屋、建筑物发生的装修费,按照实际支出在租赁期限内分期均匀税前扣除。对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后尚未税前扣除的装修费,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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