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源管理科”(市内八区)、“城区税务分局”及“农村分局”负责本部门有关汇算清缴工作中审核审批事项、税源汇总的统计工作并传递“税政法规科”;“税政法规科”根据各部门传递的统计资料,进行汇总及综合分析,并上报市局。
(五)汇总纳税企业反馈单的开具
在规定期限内收到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报送的由汇缴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单》后,由各单位具体税源管理部门审核无误后留存,作为税务机关就地监管的检查依据;对监管层次较多的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逐级出具下一级成员企业或机构的《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单》并交与汇总纳税成员企业。
三、加强宣传,热情辅导
要按照总局“转移主体,明确责任,做好服务,强化检查”的汇算清缴指导思想,把工作重点转移到企业申报前的辅导和申报后的检查。一要结合所辖纳税人的实际情况,采取各种有效的形式,积极开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将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准确地传达到纳税人,指导纳税人做好年度纳税申报工作,强化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法律责任,提高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率和申报质量。二要加强对纳税申报表的审核,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涉嫌偷税的线索,要及时移送稽查部门。
四、严格政策规定,强化税基管理
(一) 各单位在汇缴清算工作中,要切实落实企业所得税的各项政策,对国家确立的宏观调控、促进社会稳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安置下岗职工减免企业所得税等),要及时正确地贯彻落实到位。同时,税前扣除,作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点和难点,各单位要加强管理,对需要经过税务机关审核审批或备案的各项事宜要明确规定,如财产损失、亏损弥补等税前扣除项目,纳税人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即年度终了后2月底前内办理申请手续。各单位应及时受理纳税人申报的资料,需办理审核审批的应及时完成相关审核审批手续,不得无故拖延影响纳税人的年度申报。
(二)税政法规部门应按照“税收管理岗责体系”规定的岗位职责,做好对已审批税前扣除等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对由各税源管理科审批或备案审核完成并转报来的涉税事项,要认真组织进行复审,并根据复审情况填写《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复审工作底稿》(见附件1)。经审查核实发现存在违反政策规定的问题或疑点的,应比照《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实施专项纳税评估。
五、突出重点,抓好检查
为检验纳税人执行政策情况及汇算清缴质量,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好汇算清缴检查,合理安排时间、人员,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汇缴清缴检查应在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结束后即次年3月1日起进行。针对目前税务机关征收管理和纳税人的实际情况,2003年度汇算清缴工作要做好两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