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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通信管理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通信管理局等部门关于
进一步加强电信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3]11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通信管理局会同省计委等部门拟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


  办了进一步加强电信市场的监管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75号)和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电信监管力度,严惩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公用电信网畅通
  电信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信息产业部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盟电信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以及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依法治理电信市场的若干规定》(信部政[2003]453号)等文件精神,加大行政执法力度,要依法从严处罚以下行为:
  1、擅自中断网间互联互通或接入服务,关闭或限制原已开放的网间业务的;
  2、对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业务进行各种形式限呼、拦截的;
  3、未在电信监管部门限定的时限内解决电信网间通信障碍的;
  4、互联一方因网间发生路由组织、中继电路、信令方式、局数据、软件版本等的调整,不提前向对方通报情况而擅自改动,或者通报情况后对方不予配合,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甚至事故、重大事故的;
  5、网间安全保障责任制和通信障碍处理机制不完善,导致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以至引发事故、重大事故的;
  6、无正当理由不开放、拖延开放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业务的;
  7、无正当理由拖延启用、修改或调整电信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网码号的;
  8、擅自以更改路由、变换主叫号码、人为调整网间结算数据等方式,逃避网间结算的;
  9、在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结算及中继费用分摊过程中,对产生的结算数据差异不进行分析核对,或由于本方原因造成误差,但对本方网络、设备、业务流程拒不进行改造或调整,导致正常的网间结算无法进行的;
  10、在规定标准以外加收网间互联费用,或不按照互联协议规定的结算周期进行网间结算,拖欠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网间结算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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