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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事业单位改革方案》的通知

  具体按《哈尔滨市事业单位财政供给制度改革意见》实施。
  (四)用人制度改革
  1、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按照省的统一部署,在2004年底前,全市事业单位(属于实施范围的)都要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按编设岗、按岗定员、竞争上岗、择优聘用,单位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破除干部职务终身制,打破人员身份界限,实现人事管理由固定用人制度向合同用人制度转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
  2、实行公开招聘制。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和新组建事业单位聘用人员,除涉密和政策性安置人员外,原则上都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方法选配人员。
  3、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以科学设岗为基础,以加强单位自主聘任为核心,落实单位用人自主聘任权,建立按需设岗、按岗聘任、竞争择优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制度,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4、实行人事代理制。有条件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逐步推行人事代理制度,未聘人员和新进人员要全面实行人事代理制,实现单位人向社会人的转变。
  5、富余人员分流安置。按照以单位或行业内部消化为主、“先挖渠,后分流”和坚持开发性分流与政策性分流相结合、以开发性分流为主的原则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要从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分流安置政策,为未聘人员创办经济实体或进入企业提供优惠条件,引导、鼓励未聘人员面向基层、农村和中小企业就业或自谋职业。
  对转企改制以及有条件的经营类事业单位和撤销的事业单位职工,可实行身份置换,促进减员增效。
  具体按《哈尔滨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方案》、《哈尔滨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哈尔滨市事业单位推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指导意见》、《哈尔滨市事业单位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哈尔滨市市直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分流安置意见》实施。
  (五)分配制度改革
  1、坚持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扩大事业单位的分配自主权。充分发挥工资总额的调控作用和工资分配的激励作用,逐步建立重实绩、看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符合各自特点,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
  2、改革工资总额管理方式。根据事业单位的性质、特点和经费来源差别,工资总额实行分类管理。对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实行静态工资总额包干,重新分配工资总额比例不低于50%;对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实行动态工资总额包干;对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不含行政性收费的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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