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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事业单位改革方案》的通知

  (六)坚持改革与稳定并重。既要积极创新,敢于突破,又要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尊重干部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主要内容
  (一)机构改革
  1、转变职能,理顺关系。合理确定事业单位职责,将不属于事业单位性质的机构、职能剥离出去,进一步理顺政事、事社、事企关系。逐步推进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乡镇事业单位要重点解决政事不分问题,更好地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
  2、优化布局,调整机构。合理配置资源,大力精简机构,采取撤、并、转的办法对事业单位进行整合和退出,对教育、卫生、文化、科研以及专业经济管理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进行布局和结构调整。
  3、精简编制,总量控制。依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及财政状况,对事业单位及编制实行总量控制。通过调整机构、精简编制、实行“两个过渡”(财政全额拨款向差额拨款过渡,财政差额拨款向自收自支过渡)和优化人员结构等办法,实现提高效能和减少财政经费支出的目标。市、区、县(市)财政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要精简10%以上。乡镇事业单位要在优化布局、调整结构的基础上,进一步精简人员编制。
  4、分类改革,规范管理。事业单位分为行政支持类、纯公益类、准公益类、经营类,在合理定位基础上,推进分类改革,并对保留的事业单位实施“九定”(定机构名称、定隶属关系、定职责任务、定机构规格、定内设机构、定编制数额、定人员结构、定领导职数、定经费形式)。
  具体按《哈尔滨市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实施。
  (二)产权制度改革 按照社会化、产业化的取向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对可以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和可以实行企业化运作但暂不能转为企业的过渡型事业单位(国家明确规定必须由政府主办的单位除外),都可以按照国家有关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依法进行产权制度改革。要充分尊重广大干部职工的意愿,重大事项需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可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兼并、出售等各种形式,成熟一个,改革一个。
  具体按《哈尔滨市事业单位产权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实施。
  (三)财政供给制度改革
  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的要求,根据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以满足公共财政和社会共同需要为原则,重新界定财政供给范围,打破平均主义的供给模式,实行以事养人、分类供给的财政管理方式,加快事业单位的社会化、产业化步伐。
  对行政支持类、纯公益性的事业单位和收入不能满足经费需求的准公益性事业单位,纳入财政供给范围;对收入额度较大,创收能力强,已基本具备自收自支能力或已具备经营条件的,退出财政供给范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不属于财政供给范围的,将不再给予财政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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